远洋捕捞:老板高管如何应对远洋捕捞式利益驱动执法

远洋捕捞!南下打兔子!让人想到的是什么?无法挣脱的网!静待击毙的兔子!
这是对利益驱动型执法的形象比喻。前些年,就有重量级媒体报导过相关案件。部分北方、偏远地区的公安机关,在当地财政捉襟见肘的窘境下,为了获取利益,对外省的民营企业老板、高管等进行“跨省抓捕”,然后通过“谈判”,收取高价所谓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然后取保放人,甚至撤销案件。部分执法机关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当作敛财的工具,视为可以交易的筹码,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侵蚀法律的威信,也严重破坏执法机关自身的公信力。
今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对于本不富裕的部分地方政府而言,更是雪上加霜。那么,可想而知,部分不安分守法的地方执法机关,更有远洋捕捞的动机。
对于民营企业老板、高管而言,一旦涉入刑事案件(经济犯罪、行贿受贿、网络犯罪等等),个人面临牢狱之灾,身心受损、名誉扫地;公司濒临倒闭、事业面临崩盘。真是应了法律界送给执法者那句箴言:你办的是一个案子,却是别人的人生!可是,部分违法乱纪的执法者利欲熏心,哪里会顾及这些?!
胡久辉律师作为从事法律工作 20 年的专业刑事律师、前资深检察官,在此提出专业建议:企业老板、高管应当特别重视近年的“远洋捕捞”带来的刑事风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前做好防范,制定应对策略方案。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其一,“远洋捕捞”利益驱动执法最常见的是部分公安机关牵强挂靠管辖,到外地省份城市拘传民营企业老板、高管。
在法律程序上,对于这类公安机关的“远洋捕捞”,我们应当熟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不得自行在异地开展办案活动。
同时,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核验执法机关的证件、法律文书、案件性质等内容。
在实体内容上,应当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对可能出现的此类刑事风险,提前做好应对预案,比如可能面临风险的业务梳理与调整、财务规划、询问讯问风险应对、研判案件走向、确定谈判思路与筹码等。
其二,部分公安机关的“远洋捕捞”尚且有刑事诉讼法、公安部相关规定予以严格规制,但最可怕的是J委、JC委的“远洋捕捞”。
从程序上,《监察法》没有对异地执法做出相应的规定和限制,理论上JC委可以直接到异地秘密地将人带走,留置在秘密的地点,且不告知家属。民营企业老板、高管们可能会纳闷了,J委、JC委不是管公职人员的吗?怎么还能抓捕民营企业老板、高管?胡律师建议大家好好学习一下《监察法》,或者问问别J委、JC委调查过的同行。J委、JC委查办的公职人员犯罪最常见的就是受贿罪,公职人员受谁的贿?当然是有求于他的民营企业老板、高管嘛!这些人自然也是被调查的对象。何况 2018 年出台《监察法》已有明确规定!面对当今“宇宙最强”、且没有多少程序限制的办案机关,民营企业老板、高管还不高度重视、未雨绸缪吗?!
从实体上,J委、JC委几乎享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全部侦查措施,作为专门审讯公职人员十余年的前资深检察官胡久辉律师深知,在谈话、询问、讯问方面,J委、JC委的审讯强大更大、审讯技巧更多,非专业人士几乎都没有任何招架之力。
对此,胡久辉律师也曾多次为面临J委、JC委调查的公职人员、民营老板高管提供过专业知道和风险应对,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成功规避不必要的风险,避免非必要的损失,尽可能将对当事人人身、名誉、财产、事业、家庭的影响降到最低。
十八大以来,反腐之风一点也没有减弱。在经济下行、财政艰难的现实中,各个地方、各个行业领域的反腐风暴只会越来越猛烈,比如今年已有多位医疗领域、金融领域的当事人主动联系胡久辉律师团队,请求为其提供专业指导和风险应对。根据中央纪委2024年三次全会公报,今年反腐败划重点: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领域腐败问题……严查“一把手”、行贿者、害群之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