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地带:足浴店涉黄犯罪案件的辩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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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胡久辉律师拟接受一起足浴店涉黄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胡久辉律师曾代理湖南省长沙市著名的会所KTV组织卖淫案辩护工作,并取得巨大成功(参阅《巩固胜利:胡久辉律师代理的长沙某高档KTV组织卖淫罪一案二审结束》),在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等相关犯罪辩护领域颇有心得。

大致案情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女)系长沙市某足浴店股东之一,其店内洗脚妹以300、400元不等的价格提供手淫、口淫等色情服务,色情服务累积所得2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辩称其仅系收银员,并非股东,且本人没有获利,应当从轻处罚。

模糊地带:足浴店涉黄犯罪案件的辩护探析

胡久辉律师经过初步了解,发现本案的疑难之处在于:
其一,李某到底是股东还是收银员?准确界定其地位和作用,方可准确地定罪量刑。
其二,李某前期供述均认可其系股东的说法,但现在辩称系为其他股东扛罪。其“翻供”能否得到采信、可能带来何种后果?需要胡久辉律师全面、细致分析研判。
其三,所谓违法所得的金额,但涉案足浴店收入与另外一店资金混同,需要进一步查明,否则可作事实不清之辩。
其四,也是经典的性质之辩:有偿提供手淫、口淫是否属于刑法中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等相关犯罪打击的“卖淫”行为?各地司法机关认识不一、处理不同,也是值得辩护的空间。

胡久辉律师看来,有偿提供手淫、口淫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既可以站在打击犯罪的立场解释:立法本义是打击色情服务、损害良善道德和社会风气的行为,无论何种形式,均属于使他人性满足并获取财物的行为,本质上并无不同。当然,也可以站在刑法谦抑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解释:治安管理上的卖淫嫖娼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活动,不应滥用刑事手段;同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权对卖淫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作扩大解释。

接下来,胡久辉律师将与团队律师一起,全力以赴,全面审查,认真研判,做好后续辩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