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放矢:胡久辉律师谈信息网络相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有效辩护
原文链接:https://www.lawyerhjh.com/research/idtheft-crime.html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加强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花样翻新、怪招频出的违法犯罪行为多发。与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类似,以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具有技术性和法律性结合、新型证据为王、有效辩护门槛高的特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刑已十余年,且后续通过刑法修正案和多个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完善,已能有效规制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基本适应时代的要求。同时,多年的司法实践,相较于“黑客技术类”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打击更为精准和严厉。当然,对于刑事律师而言,要做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有效辩护,其难度也加大了,绝非“万金油”律师的“套路辩”能奏效的。
要做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有效辩护,胡久辉律师结合自身多年专研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辩护的经验,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发力:
其一,分门别类,做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目标信息的仔细甄别工作。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不同类别的个人信息规定了不同的构罪门槛:
重要信息:(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 条;
次要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500 条;
一般信息:5000 条。
那么,作为刑事律师,接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后,当务之急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获取的、用于定罪量刑的涉案个人信息做全面细致的分门别类。司法实践中,不少公安民警工作不够细致、证据意识不够强,对于涉案信息往往“眉毛胡子一把抓”,或者将一般信息充作次要信息、重要信息。对于这类证据,辩护律师必须“火眼金睛”,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已经“签字画押”(辨认认可)的证据,也要据理力争,做好质证工作。
其二,电子数据证据及其取证、鉴定的质证。
对于这个话题,胡久辉律师是驾轻就熟了。现在是互联网信息化时代,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必然涉及大量的电子数据证据。即便是传统的刑事犯罪,比如胡久辉律师此前代理的《巩固胜利:胡久辉律师代理的长沙某高档KTV组织卖淫罪一案二审结束》,居然也涉及到关系定罪量刑的关键电子数据证据。
那么,要做好有效辩护,对于电子数据本身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审查和质证,就非常考验辩护律师的功力。其次,不少公安民警在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污染了证据,导致证据同一性存疑,影响了证明力。再者,电子数据证据的鉴定,从检材、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等多方面都有专业律师发力辩护的空间。比如,胡久辉律师此前代理的《再获全胜:胡久辉律师代理的虚拟定位软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存疑不起诉》案,鉴定机构是国内名列前茅的上海专业电子数据鉴定机构,但是经过胡久辉律师的仔细审查,仍然发现了其鉴定方法的不规范,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进而影响了其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其三,注意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于其犯罪手法的繁多,在法律适用上容易出现“一行为触犯多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的情况出现,比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
诚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但是,现实远比书本复杂。作为辩护律师,当我们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想象竞合犯的情形时,应当根据是否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而灵活采取不同的策略,包括辩护意见的引导、与司法人员的沟通等等。
作者: 胡久辉律师专注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的法律界程序员 1587311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