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公安机关打掉出售网约车外挂涉计算机网络犯罪团伙

据公安部网安局公布的警讯,近日,辽宁省阜新市公安机关网安支队成功打掉一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团伙,斩断一条研发网约车外挂销售非法获利的犯罪链。
经工作得知,阜新市居民李某在多个司机群以“外挂”软件能实现虚拟定位、优先抢单、随意变换计费路程等名义,发布出售“朱雀”、“猪猪侠”、“钵钵鸡”等多款网约车外挂非法获利。警方立即对该线索进行梳理,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案团伙人数众多,分工明确,有的专门负责编写外挂软件,有的负责寻找下线代理人员,有的负责销售。
专案组连夜奔赴广州、深圳、盐城、扬州、南京等市,经过十多个小时的集中收网,成功将另外 12 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封停网约车外挂账号 22 万余个,涉案金额高达 800 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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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thome.com/0/783/627.htm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175752
作为专业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胡久辉律师表示,其实早在 2016 年左右,网约车刚刚兴起的时候,就有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研发专门针对“滴滴出行”等网约车软件的外挂软件,可以任意修改定位,定位到乘客较多的地方;可以偷偷地变换行车路线,增加计费等功能。
不过,从辽宁阜新网约车外挂本案来看,胡久辉律师认为,既然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犯罪的目的是出售网约车外挂进行牟利,针对网约车 APP 是该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手段和必然产生的结果,因此,对李某等人团伙分工开发、销售网约车外挂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三款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更为准确的。
尽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第二款)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5条第三款),两个罪名的构罪标准、量刑档次都是完全一样的,但是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应当准确认定犯罪,并进行定罪处罚,这是基本职责所在,也是法律公平正义所在。
胡久辉律师认为,根据自身多年研究、办理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成功经验,开发销售网约车外挂软件一案,无论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犯罪嫌疑人想要获得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想要做好有效辩护,关键在于软件的提取、固定、分析、展示、司法鉴定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其中相关电子数据证据的质证是案件的要害命门所在,非专业律师难以置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