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辩护–从提供QQ机器人的网友遭遇谈起
原文链接:湖南安润律师团队 http://www.anrunlaw.com/civil/hacking-tools.html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刑法第285条规定的三个典型计算机犯罪罪名之一。之前,胡久辉律师已经谈到了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和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的辩护方略。鉴于最近在微博看到某网友的遭遇,结合自身办案实践,今天谈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辩护方略。
胡久辉律师用一个简明扼要的表格说明如下:
为了便于表述和理解,暂且将三个罪名简称为:非法侵入罪、非法获取控制、提供程序工具罪。
仔细看上面的表格,细心的朋友会意识到:非法侵入罪和非法获取控制罪,都是显而易见的恶意行为,其违法性一目了然,但是提供程序工具罪却具有很大的模糊空间!
胡久辉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和研究认为,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计算机信息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导致很多新型的软件开发行为在不知不觉中触动了刑法的红线。胡久辉律师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接到此类案件或咨询:小王在一家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按照公司领导的安排完成项目,工作勤恳敬业。忽然,某一天公司领导被抓了,小王也被传唤问话、甚至拘留。小王对此完全不能理解,自己到底哪里做错了?
其实,问题就出在公司开发的软件上。比如最近微博上那位网友的遭遇,其自称从事QQ机器人的开发,并低价售卖给多个QQ群,极大方便了做微商、培训业务的客户。目前,该网友被公安机关传唤,告知其已触犯法律。
与胡久辉律师2018年办理的某企业开发微信社群小软件、服务于做培训、在线教育、微商等客户的案件何其相似!
究其实质,还是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所开发的软件具有破解、修改或绕过QQ、微信安全验证机制进而实现普通版的QQ、微信所不具有的特殊功能,因而,该软件系具有侵入、非法控制、非法获取数据功能的程序。当提供的数量或售卖的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则开发者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对于售卖游戏外挂、侵入木马、病毒等行为,显然是典型的提供程序工具罪,但是对于广大程序员而言,即便是在公司正常工作,也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发现苗头即使求助于专业人士,做好风险防范。
关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辩护,胡久辉律师简要介绍如下:
1.对于售卖游戏外挂等明显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销售的数量、金额计算方面进行仔细审查,剔除重复统计,打掉证据支撑不足的统计。还可以从鉴定意见入手,做专业审查。关于计算机犯罪的专业审查,需要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储备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后续在具体案例分析中再谈。
2.对于在公司正常工作却无端入罪的情形,需要在前期口供供述尺度、侦查方向预判入手,做好侦查阶段的风险防控;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重点是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审查。对于此类情形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很多律师往往停留在对鉴定意见本身的审查上。而由于此类案件多发,公安机关和鉴定机构在鉴定委托、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上都已经相当成熟,极少能够发现明显漏洞。胡久辉律师根据自身多次成功办案经验认为,应当站在全案的高度,把鉴定意见放入整个犯罪过程中进行考察,结合所谓侵入工具的实现过程,考察该鉴定意见在鉴定中是否符合实现侵入、非法控制功能所需要的全部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