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胡久辉律师谈网络水军相关法律问题(二)

原文链接:https://www.lawyerhjh.com/research/spamarmy-ilegalops.html
上期《损害商誉:胡久辉律师谈网络水军相关法律问题(一)》中,胡久辉律师从网络水军受害方的角度,谈到采取刑事控告侵害方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进行依法维权的问题。现实中,受害方往往基于多种考虑,可能是顾忌舆论,可能是不知从何入手等等,采取刑事控告维权的甚少。
但是,网络水军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确是客观存在。除了不多见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期胡久辉律师将谈谈网络水军可能涉嫌的另一较为常见的犯罪:非法经营罪。
此前,胡久辉律师也接到相关案件和咨询:四人成立一家公司,通过自己开发的软件,专门为需要刷交易量、刷好评的网络商家提供服务,软件可以自动通过账号进行交易、评价,同时与某快递网点合作,每一单都向随机地址寄送一张纸等不值钱的物品,以达到看上去都像真实的交易量的效果。案发,四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
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为了迅速提高等级,采取虚增交易量和好评的方式美化自身。同时,网络虚拟化技术、云技术的发展,也为网络水军的迅速坐大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
那么,为什么大家司空见惯、心照不宣的刷交易量好好评或者删帖、删差评等网络水军行为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呢?
非法经营罪是目前中国刑法的一个“口袋罪”。所谓“口袋罪”就是某个行为无法以其他罪名定罪的,但又有使用刑事打击的必要,就归入该罪。非法经营罪早期只是用于对非法经营烟草、外汇、证券期货、出版物等国家专营专卖或需要特殊许可的行业。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空间的不法行为也越来越多、越来越猖獗,于是国家通过司法解释,不断扩充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范围。其中网络水军的行为就是其中之一。
2013 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具体到网络水军,有偿为他人发布信息(帖子、视频、交易量、好评)和删除信息(差评、负面消息),正是符合以上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
而在危害结果方面,网络水军往往都具有相当的规模,其非法经营数额达到 5 万元/ 15 万元是非常轻松的事情。根据胡久辉律师的办案经验,多数此类非法经营罪的数额都在 25 万元/ 75 万元以上,也就是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