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突破:胡久辉律师谈贩卖苹果开发者账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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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胡久辉律师接到一起案件咨询,鉴于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共性,在了辩护方面需要一些特别的角度,才能有希望取得实质性成效,胡久辉律师撰文谈谈此类案件的辩护。

大概案情为:嫌疑人 Z 某伙同他人,购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然后用该身份信息注册苹果 AppStore 开发者实名账号,注册成功后,将该实名账号出售牟利,截至案发,涉案金额 100 余万元。
证据突破:胡久辉律师谈贩卖苹果开发者账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辩护

从案情本身而言,重点不在于所出售的账号,而在于其用于注册账号的身份信息,即非法购买的他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证照片。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应该是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指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毫无疑问,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已经足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了。

那么,对于传统的试图从“公民个人信息”方面进行辩护,即想要通过质疑部分信息的组合不构成“公民个人信息”,应该是行不通了。而根据胡久辉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多数都很容易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毕竟少量的公民个人信息难以获利,更多的是通过大规模、大数量地贩卖牟利),那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是专业律师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胡久辉律师认为,以本案为例,既然“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已经无可置疑,那么我们主要应当从“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金额(主要是数量)方面进行突破。为何?因为在现在这个网络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行为和目标绝大多数都是表现为电子化、网络化。那么,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固定、保存、展示、使用等都需要高度的技术化和专业化水平。根据是相关司法解释和操作规程,辩护律师可以从中寻找辩点,提出电子书据证据被污染、被修改、不具有同一性等的合理怀疑,进而减少用于定罪量刑的电子数据证据数量,从而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当然,除此之外,还可以从同案犯关于数量、金额的供述矛盾,以及犯罪金额与数量的矛盾等证据入手,作为上述主要辩点的辅助,进一步巩固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