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异罚:避孕套包裹干扰传感器涉嫌危险作业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近期一则新闻引起了胡久辉律师的注意:贵州、陕西等地有个别煤矿为了违法作业,使用避孕套或其他手段包裹瓦斯传感器,致使瓦斯浓度监测设备失去作用,即便井下瓦斯浓度爆表了,也不会发出警报。部分违章作业企业被整顿、处罚,部分企业甚至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新闻链接:
遮挡包裹瓦斯探头?!涉嫌危险作业罪!
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xw/mkaqjcxw/202206/t20220620_416286.shtml

用安全套包裹传感器规避一氧化碳报警,陕西一煤矿被罚125万元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999289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一的规定:「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能有一些朋友不太能区分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犯罪,胡久辉律师在此作一简单普法:
违章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没有发生事故):危险作业罪;
违章作业并因此导致重大事故的(已经发生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因此导致重大事故的(已经发生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发生事故的(工程建设领域且已发生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学校等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已经发生事故):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当然,本文并非重点探讨安全事故相关犯罪,而是胡久辉律师由此想到此前曾经解答、研究过的计算机相关犯罪:同样的包裹、干扰空气监测传感器,却面临完全不同的犯罪。包裹干扰煤矿瓦斯监测传感器,涉嫌危险作业罪;而包裹干扰空气质量监测传感器,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前些年,由于国家大力改善环保,很多地方都安装了环保部门的空气质量监测站,并且将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因此,部分空气质量恶劣的地方,由于懒政怠惰,或者不愿花费资金进行整改,就打起了干扰空气质量监测站的歪主意。有些地方在雾霾、扬尘等比较严重的时段,安排人员在空气质量监测站周围不停地喷洒水雾,干扰监测站正常运行;有些更为过分,安排人员偷偷地使用棉花、避孕套等异物将监测传感器包裹,使其根本无法正常监测。

从胡久辉律师的专业角度分析:空气质量监测站,其传感器负责采集空气质量数据,然后由内置的系统进行分析、处理、传送,再汇总到环保部门。因此,空气质量监测站其本质上是一个具有信息收集、处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裹、干扰空气监测传感器的行为,导致其无法正常采集数据,无法客观反映客气质量,空气质量监测站失去应有功能,这样的行为属于刑法第 286 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因此,各位千万不要以为刑法第 285、286 条规定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只会发生在IT企业、程序员身上,它也会发生在你意想不到的领域。比如湖南长沙作为世界著名的工程机械智造之都,当地司法机关处理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大量的就是针对三一重工、中联重科等工程机械设备非法破解的案件。

具体而言,工程机械设备往往都是非常昂贵的重资产,很多施工企业一般都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从三一重工、中联重科等企业租来使用,这些工程机械设备上都安装了远程运动控制系统,一旦租户没有按时支付租赁,该设备则会被远程锁止,无法继续使用。为此,有不少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帮助租户对该控制系统进行破解,租户在支付少量的破解费用后,即可继续使用该设备,给三一重工、中联重科等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作为专业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胡久辉律师,对该领域有着广泛、深入而持久的研究,也见过、处理过各行各业、光怪陆离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当然,如本文开头所述,同样的包裹、干扰传感器的行为,由于其领域不同、造成的后果或危险状态不同,其罪名和刑罚也是不同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