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誉:胡久辉律师谈网络水军相关法律问题(一)

原文链接:https://www.lawyerhjh.com/research/spamarmy-denigrate.html

网络水军,只是一个通常的叫法,并没有法律上的定义。通常我们把网络水军理解为受一定个人或机构的组织,以大量网络社交账号观点集中地对有利于己方的事物进行吹捧、造势,或对竞争对手方进行贬低、诋毁的现象。

近期,胡久辉律师看到一些相关新闻,大体是关于汽车界的口水之争。据说少数厂商组织水军,在各个网络平台无脑吹捧自家产品,大肆攻击、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

损害商誉:胡久辉律师谈网络水军相关法律问题(一)

作为专业刑事律师,胡久辉律师看的不是热闹,而是想到相关的法律问题: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们先来对照一下网络水军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客观方面:比如,网络水军从网上随意找的其他品牌车辆自燃的视频,未加查证,直接配上文字,说是 T 品牌(竞争对手)的车辆无故自燃,呼吁大家千万不能买。

从行为上看,网络水军将视频移花节目并配上误导性文字,然后发布在社交平台,甚至浏览量巨大。该行为完全符合“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从目的看,网络水军有意图地加上主观性的文字,并直接劝告他人不买 T 品牌的产品,显然不可能属于过失,只能是故意,其目的就是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从结果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属于结果犯,就是说该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法律规定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是什么内容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就是:
1.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2.虽然直接经济损失未达 50 万元以上,但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虽然直接经济损失未达 50 万元以上,但造成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 个月以上或破产的。

诸位可见,上述构罪标准并不算高。如果被攻击方下定决心采取法律行动维权的话,是不难将网络水军的组织者绳之以法的。现实中,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有点类似“雇凶杀人”,即雇主出钱,杀手收钱并组织进行实施。A 厂商出钱,B 公司(网络水军运营公司)收钱并组织水军账号实施行动。网络水军账号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远程控制的批量自动化机器。

损害商誉:胡久辉律师谈网络水军相关法律问题(一)

由此,胡久辉律师作为从事十余年侦查工作的前资深检察官,建议有意进行法律维权的企业,可以通过聘请专业的刑事控告律师,提前收集、固定证据,向有关机关提起刑事控告,将网络水军的幕后黑手绳之以法,震慑其他不法分子,维护清净网络环境,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