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失焦:胡久辉律师点评大牛助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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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海淀法院判决的著名的虚拟定位软件“大牛助手”主导者张某某被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这一案例在程序员群体中引起不小关注,作为专业研究计算机犯罪辩护的“法律界程序员”胡久辉律师自然也饶有兴趣。
其实,大牛助手案发后不久,张某某的亲属及部分公司员工找到胡久辉律师进行过咨询,但是遗憾没能达成委托。
如今,案件结果、判决文书已然公开,胡久辉律师从专业计算机犯罪辩护律师的角度,依据公开判决书中的信息对本案进行点评。
先说结论观点:本案辩护失焦,也就是主攻方向选择失误,明显无法撼动控方事实和证据,被控方思路牵着鼻子跑,进而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乃是顺理成章。在此前提下,定罪量刑,并不冤屈。
本案在罪名、事实、量刑情节上基本上都采纳了控方意见,入罪逻辑和法律适用上几乎没有问题。关键点如下:
第一组关键证据:
证据 4(得牛员工证人张某证言):承担了部分客服工作,客户咨询能不能用于钉钉打卡,其进行反馈。
证据 5(得牛员工证人白某证言):客服人员,用户咨询最多的就是钉钉问题,其向产品经理、技术人员反馈。
证据 6(得牛员工证人李某证言):得牛 Android 开发工程师,虚拟位置让钉钉等软件读取,其实就是拦截了读取的真实位置信息。
证据 7(得牛员工证人赵某证言):产品经理,公司大牛助手主要应用于微信、钉钉等大众软件,还有汪师傅等小众软件。收集这些用户需求发给被告人张某某。
胡久辉律师点评:这一组证据呈现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开发大牛助手,且针对钉钉,并根据用户反馈进行改进。而且,都是得牛公司的员工,其证言可信度较高(对立方的证言往往会被认为有一定偏颇),均提到钉钉是主要对象,且有收集客户反馈、提交公司改进等关键事实。
第二组关键证据:
证据 13(阿里员工证人周某证言):大牛助手绕过了钉钉无限安全保镖模块,劫持了钉钉平行空间检测接口,向钉钉传输虚假数据,造成为赵打卡记录,干扰了钉钉系统的正常运行。
证据 14(司法鉴定意见):大牛助手为破坏性程序,经过鉴定,运行大牛助手,可对钉钉实现模拟位置打卡功能。
胡久辉律师点评:阿里员工的证言简直太“专业”了!不是指技术上的专业,而是关键词全部紧扣犯罪构成特征,句句见血!如果律师没有强有力的质证,鉴定意见对于不熟悉计算机技术的司法人员而言就是“一槌定音”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认定其为破坏性程序,且鉴定中专门运行钉钉而测试其“破坏性”实现情况。鉴定意见为入罪补上关键一刀!
综上,我们梳理一下整个入罪逻辑:
得牛员工的“中立性”证言证实针对钉钉—->>阿里员工证实大牛助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破坏特征—->>司法鉴定意见一槌定音—->>被告人说只修改手机本机未破坏钉钉的辩解已经苍白—->>传播次数和违法所得金额无法动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成立,后果特别严重!
但是,胡久辉律师认为大牛助手案至少可以在下列方面进攻,从而往改变罪名定性的角度推进:
其一,多名证人证言中虽然提到了钉钉,但是也提到了其他多种软件。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往“大牛助手这是普适性的软件,并未针对钉钉这一具体的目标”方向辩护。
其二,本案中认定大牛助手针对钉钉,最关键、最不利的证据可能是关于针对钉钉的安全机制进行的修改、改进。应当针对该部分证据进行有力质证,打断其证据链。
其三,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大牛助手为破坏性程序,但是又说经过运行大牛助手,发现确实可以欺骗钉钉定位等等。鉴定方法是否合适?从其表述来看,该鉴定所采用的方法无非就是在一台手机上安装大牛助手和钉钉,然后试用一下,其专业性何在、技术标准何在?胡久辉律师认为,该鉴定所使用的方法本质上属于侦查实验。而侦查实验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侦查人员实施,并如实记录。显然,鉴定机构并非侦查机关,实施侦查实验不合法,其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客观性。
综上所述,对于大牛助手案,胡久辉律师辩护思路总结:
研究、组合证据,认定大牛助手的普适性、中立性—->>质证推翻司法鉴定意见—->>应当认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即便情节特别严重(3-7 年),也往往在 3 年左右量刑,配合退赃、坦白、无前科等酌定情节,是有可能判处缓刑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生效判例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