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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业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律师,胡久辉律师对电子数据证据有较深的新的和丰富的经验。然而,你以为只有计算机网络犯罪才需要深入研究电子数据证据吗?
现实是,随着人类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越来越多的传统刑事犯罪中也会有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如果不能及时更新知识技能,不能准确地从电子数据这一新型证据中发现案件突破口,那么其辩护效果势必大打折扣。
比如,胡久辉律师近年代理的组织卖淫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等传统犯罪案件中,均有电子数据证据,而且都是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的关键证据。
以胡久辉律师代理的长沙某高档会所 KTV 组织卖淫罪一案为例,检察机关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有保存在移动硬盘中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和保存在移动硬盘中的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在法庭上,公诉人检察官举出该两份电子数据证据后,一众辩护律师面面相觑,不知所措。
此时,早有准备的胡久辉律师,胸有成竹地阐述了自己的专业质证意见:其一,根据两高一部《关于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应当优先提取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提取原始存储介质的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并进行固定、校验。银行提供的账户交易记录显然不可能提供移动硬盘,该移动硬盘显然不是原始存储介质,那么其中的账户交易记录既没有银行签章,也没有电子数据校验,保存在随时可以任意修改的可写存储介质——移动硬盘中,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足;其二,对于涉案人员聊天记录截屏,除了其在可写的移动硬盘中,真实性存疑之外,其提取过程也存在严重问题,即提取自哪部手机?提取过程如何?是否采取规定的技术手段确保数据一致性?换言之,在没有上述合法、规范的提取过程记录的情况下,其合法性不足,而且无法排除其可能来自于任何人手机、可能系他人 PS 伪造等合理怀疑。
胡久辉律师的质证意见一出,公诉人检察官无力招架,无法作出任何回应,一众辩护律师纷纷赞许,甚至审判长都微笑点头。
最终,一审判决结果表明,通过所谓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认定被告人违法所得 800 余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检察机关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屏也未被采信。胡久辉律师的电子数据证据质证完全成功,并为案件辩护成功提供了重要支撑。
小结:胡久辉律师认为,传统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已经驾轻就熟、经验丰富了,辩护律师从常规角度难以找到实质性的突破口。而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事物,其技术性较强,具有一定技术门槛,而且公安检察办案人员也多不具备技术背景。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在此方面加强研究,往往能收到出其不意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