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久辉律师从《和平精英》外挂案谈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套路辩”
原文链接:胡久辉律师网 http://www.lawyerhjh.com/criminal/cybercrime-defend.html
最近,胡久辉律师也接到计算机犯罪案件咨询,甚至也有律师同行接手了一些计算机犯罪案件后,完全手足无措,而来求教于胡久辉律师。比如,某公司开发著名手机游戏《和平精英》的外挂出售盈利案,涉案金额数亿元。但是其辩护律师太不专业。
所谓“套路辩”,是指辩护律师对于某一领域的犯罪并不专业,更谈不上有什么深入的研究,而在辩护中采取与普通刑事案件相似的惯用辩护角度、观点。比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告人主动退赔退赃,被告人系从犯等等。
具体到计算机犯罪而言,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的检察官、法官绝大多数不具有计算机技术背景或相关知识,辩护律师也是如此。而对于很多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他们多数是理工技术男,虽然很聪明,但是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更不懂刑事办案中的陷阱、谋略和技巧。因此,计算机理工技术男一旦触犯计算机犯罪,往往只朴素地认为自己犯了罪、做了错事,对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准确的认知,进而体现为一味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以求法院从轻处罚。
而对计算机犯罪缺乏深入研究的一般刑事辩护律师,往往也用普通刑事案件的辩护方式来对待计算机犯罪案件。那么,在当事人认罪,辩护律师不给力的情况下,辩护工作往往抓不住要点,辩护效果也乏善可陈。
以常见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为例。从技术逻辑上而言,要达到非法控制、非法获取的程度,即必须使用一定的工具和技术手段,破解或绕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机制,再实施进一步的行为。而法律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破坏行为”基本上总结为增加、删除、修改。
那么,非法控制和非法获取行为,必然同时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吗?是不是一律以“同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而“择一重罪处断”?要知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分为 5 年以下和 5 年以上,而非法控制和非法获取、提供工具这三个罪名的量刑都是 3 年以下和 3-7 年。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准确地厘清此罪与彼罪,精准地分析、阐述它们之间的区别,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名和刑期,尤其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获利 2.5 万元以上,实践中非常容易达到)当事人,如果能够将罪名变为非法控制、非法获取,那么还有缓刑的可能,如果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则没有缓刑的可能了。
胡久辉律师多年专业研究、办理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经验表明,计算机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不多,也不复杂,但是难点在于辩护律师必须自身在透彻理解涉案技术的原理后,如何用直白、通俗的方式阐述清楚,同时还得结合法律的规定、相关案例,以及使用专业的法言法语表述方式,让办案的检察官、法官理解并接受辩护律师的观点。
另外,胡久辉律师近期接到的另一起案件咨询,当事人熊某伙同电信公司员工,设立服务器,接入电信机房,向当地电信网络用户推送广告牟利,被公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其实,在胡久辉律师看来,该案完全有朝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的空间。而该案在当事人对法律不甚了解,辩护律师也不专业的情况下,一旦做了认罪认罚,那么以目前数百万元的涉案金额,当事人的刑期毫无疑问在 5 年以上,完全没有缓刑的可能性了。而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下,认罪认罚具有法律效率,如非极为特殊情况,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建议。
在此,胡久辉律师再次提醒,隔行如隔山,术业有专攻。一位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也不可能精通所有的业务领域,比如有人擅长毒品犯罪辩护,有人擅长经济犯罪辩护,有人擅长职务犯罪辩护。而计算机犯罪领域由于其技术性与法律性高度结合的特定,没有一定的技术背景和深入地研究,一般律师也难以做好辩护工作的。
作者: 胡久辉律师专注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的法律界程序员 1587311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