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票风云:旅行社从业人员外挂抢票湖南省博物院案件开庭
近日,影响较大的旅行社从业人员使用外挂抢占湖南省博物院门票一案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专业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胡久辉律师旁听了本案。
检察院指控旅行社从业人员许某利用外挂抢占湖南省博物院门票,通过旅行社转售牟利,情节严重,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程序员胡某明知他人非法抢票牟利,仍有偿为其开发外挂抢票软件,情节严重,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胡久辉律师根据旁听本案分析:
第一,对程序员胡某指控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准确的。胡某接受他人委托,明知是有针对性地开发对湖南省博物院的抢票外挂软件,仍然收取费用,积极开发。同时,随着湖南省博物院门票预约系统安全防护机制的升级,胡某继续接受他人委托、收取费用,多次有针对性地升级外挂,避开安全防护机制,提高抢票成功率。从程序员胡某违法所得的金额来认定,已经超过 25000 元的法定刑升格标准,应当在 3 年以上、7 年以下量刑。
第二,对旅行社从业人员许某等人指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不够准确的。胡久辉律师认为,许某等人使用的抢票外挂,只是分析了门票预约系统的放票时间、规律、安全验证机制,并进而通过调用外部接口、图形识别服务、模拟人工点击的方式,进行抢票。简而言之,是将人工操作的步骤自动化、快速化而已。胡久辉律师认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准确,尽管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同一个条文的选择性罪名,法定刑和定罪量刑标准也一样,但仍应当讲求准确!
第三,主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辩护乏善可陈、专业欠缺。作为专业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资深刑事律师,胡久辉律师一直强调,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高度技术化和法律化的特征,缺乏技术背景和法律融合,是无法深入理解程序原理、技术点与法律点的融合,更无力对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等高度技术化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的!
第四,部分辩护缺乏大局观,过于理想化。辩护是公民通过委托律师对抗强大控方(侦查+起诉)的博弈,在中国尚不够完善的法制环境中,一味追求无罪辩护是太过于理想化了,不但难以达到理想的结果,甚至因为缺乏妥协空间,而导致过犹不及。通俗地说,对于部分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辩护律师虽然也应当旗帜鲜明地阐明可能无罪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但也不妨巧妙留有台阶,达到一种委婉的“辩诉交易”,为当事人争取最切实的从轻处罚。这是胡久辉律师作为资深刑事律师和前资深检察官的个人经验和心得。
后续,胡久辉律师将继续关注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