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不易:短信轰炸软件作者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一案缓刑成功

近日,胡久辉律师代理的短信轰炸软件作者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一案,一审判决宣布:被告人朱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经过胡久辉律师顽强地对抗性辩护,终于取得缓刑的良好结果。

朱某系某通信公司程序员,疫情期间,收入减少,便在家通过搜集资料和自行研究,编写了一款短信轰炸软件,通过调用第三方互联网应用平台的注册/登录接口,向目标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朱某经过调试后,建立网站,在网站留下 QQ 号码、支付宝收款码,公开售卖该款短信轰炸软件。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非法获利近 2 万元。非法获利虽然不多,但是销售次数达数百次之多。

朱某被公安机关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移送检察院后,尽管之前刑拘后被取保候审,但朱某还是感觉到了“寒意”:检察官非常强势地要求朱某认罪认罚,并且量刑建议 3 年半实刑!

朱某不甘于就此“束手就擒”等着坐牢,马上解除了之前在看守所时其父母为其聘请的律师。朱某找到了专业办理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且战绩斐然的胡久辉律师。通过当面交流,朱某对胡久辉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高度认可,当即签字委托胡久辉律师全权代理本案。

胡久辉律师经过阅卷,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阐述了本案事实和证据存在的诸多问题,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审慎办理,再做定夺。但是检察院没有采纳律师意见,而是直接将本案起诉到了法院。

胡久辉律师发现,检察院起诉书中列明其证据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但是其随案移送的卷宗中和电子卷宗中都没有该份鉴定意见书。为此,胡久辉律师判断检察院可能要搞证据突袭,便早做了准备。开庭当天,检察官才拿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官就该证据征求胡久辉律师的意见。胡律师胸有成竹地回答,根据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 272 条的规定,检察院当庭出示此前未移交的证据的,应当征求辩护人意见,给辩护人质证准备时间。当时,法官还劝胡久辉律师说,这个鉴定意见书内容不是很多,你就现在看看嘛,免得又要改期开庭了。胡久辉律师严肃回应,如此做是程序违法,应当休庭,给辩护人准备时间。见胡久辉律师态度坚决、有理有据,法官只好决定给胡律师三天时间准备,三天后再次开庭。

三天后开庭,检察官特意叫了一名计算机专业背景的助理协助出庭,对胡久辉律师之前的法律意见进行反驳。胡久辉律师有理有据地进行逐一回击。最关键的是,胡久辉律师牢牢抓住本案关键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两个关键点:第一,本案 3 月份即已经作出鉴定,但是现在 8 月份了,始终没有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程序严重违法;第二,鉴定的检材是一个涉案 U 盘中的程序源代码,但是扣押、移送、检验各环节都没有对U盘进行封存。U 盘是可写的存储介质,无法保证该介质及其内容在鉴定之前受到修改、毁损,也就无法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同时,没有对存储介质依法封存,违反了两高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证据提取、检验、审查的司法解释规定。

法庭调查结束,法官进行总结时,对胡久辉律师提出的质证意见表示认可,也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告知、封存等违法行为表示要进行纠正。庭后,素不相识的人民陪审员都对胡久辉律师的精彩表现进行赞扬:辩护律师思路清晰,有理有据,我这个不懂计算机的老年人都听明白了。

经过激烈对抗式的庭审,功夫不负有心人,近日,本案一审判决出炉,法院虽然没有采纳胡久辉律师关于改变定性、自首情节的部分意见,但在结果上还是作出了缓刑判决。被告人朱某对结果表示满意,保住了自由之身,心头大石终于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