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久辉律师讲计算机网络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我国刑法首次规定的两个计算机网络犯罪罪名之一。即 1997 年刑法中首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 2 个计算机网络犯罪罪名。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处罚
根据刑法第 285 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常见形式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超越授权,使用黑客技术或非正当渠道获得的账户密码,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刑法学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对上述三类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了侵入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考虑是否造成损失、是否牟取利益等结果。根据已有的案例,以下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常见表现形式:
1.炫技型。黑客、程序员和计算机爱好者等人士为了炫耀、测试自身技术水平,侵入政府网站、军方或负责尖端科技研究的科院院所等计算机信息系统。

2.谋利型。代办交通违章、办理假学历假职称等商业中介,为了谋取利益,利用黑客技术或与政府部门人员勾结,非法进入交警、人社、教育考试等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相关数据,消除客户车辆的违章记录,或添加学历职称查询记录,使得假证“以假乱真”,以通过查询验证。或者侵入政务类网站后,利用政务类网站的高关注度、高访问量,在其中植入木马、商业推广链接,谋取利益。

3.渎职型。公安机关的部分户籍管理人员(民警、辅警)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进入警务管理系统,违规为他人办理户籍业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要点
1.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网站是否属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
存在争议,但司法实践一般认定其属于“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对于非传统意义上的政务管理类计算机信息系统,比如职称考试系统,而又没有司法鉴定意见时,可以就此进行辩护。

2.“尖端科技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如何确定?
对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比较容易确定范围,但“尖端科技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通过鉴定确定。

3.除了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外,还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如何处理?
除了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罪并罚。

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轻处罚路径?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行为犯,且只有 3 年以下或拘役这一档量刑格。要想获得缓刑等从轻处罚,应着重从被告人的主观动机、侵入手段、侵入次数、危害后果、是否通知被侵入方等情节入手辩护。比如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炫耀黑客技术,未植入任何程序或链接、未修改数据,系初犯偶犯、侵入次数很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发现漏洞后及时告知了被侵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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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久辉律师专注计算机网络犯罪辩护的法律界程序员 1587311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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