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墙违法:胡久辉律师解读《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与翻墙和计算机犯罪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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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国家网信办起草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于2021 年 11 月 14 日至 12 月 13 日进行意见征询。《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内容丰富,且与网络时代的人们关系密切,值得关注。
作为专业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胡久辉律师,从大家最为关心的翻墙和计算机犯罪角度进行解读。此前,胡久辉律师撰写的《翻墙违法?胡久辉律师专业解答翻墙相关法律知识》获得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如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即将公布实施,情况有所变化。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第四十一条:
下面,胡久辉律师围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解读。
一、《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墙”(GFW,Great FireWall)的含义。
此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公告、案件文书等官方性质的文件中,均为明确承认、定义所谓的“墙”。本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宣示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网关”,也就是网友们所说的“墙”。
“国家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
那么,有了这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今后执法部门对违法翻墙的处罚案件数量将可能会有明确增加,处罚依据也更加清晰,而不是之前的“使用非法定信道”这样含糊不清、甚至有明显漏洞、法规自相矛盾的依据。
除了明确“墙”的含义,还开宗明义地对网友们“翻墙”活动内容进行禁止:对非法信息进行阻断!试想,网友们“翻墙”活动,大多是浏览、使用未被允许在国内运行的网站、APP,比如 Google、Youtube、Facebook、Twitter 等。
二、对翻墙的处罚更重
此前,处罚翻墙行为的法规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规定对翻墙行为处罚为1.5万元以下罚款。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或5-50万元罚款。
当然。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看,似乎只是禁止提供翻墙工具、帮助行为等,没有对单纯的翻墙浏览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被废除的情况下,仍然可能被处罚。而且,《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也有解释的模糊空间,值得注意。
三、与计算机网络犯罪相关
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如果向他人提供、出售翻墙软件、VPN账号等行为,在数量或金额达到构罪门槛时,被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将是有着明确法律依据的。
之前,胡久辉律师接到过相关咨询,也认真研究过相关案例。在提供翻墙软件、账号一类案件中,是否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可辩点之一就是该程序、工具针对的对象–“墙”是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既然,官方从未明确承认是否有“墙”、“墙”为何物,那么如何认定其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呢?显然值得辩论。
但是,《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数据跨境安全网关”,且具有对非法发布、传输的信息进行阻断的功能,那么认定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墙)是一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因而,提供翻墙软件、VPN账号等行为的人可要小心了,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悬在头上!
此外,“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的规定,也为可能涉及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了入罪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一般用户看这个规定似乎有点不明就里,怎么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还有路由到境外的?
根据胡久辉律师接受咨询和研究所得,有些比较“高级”的网友为了掩饰身份和上网痕迹,会使用境外代理或者Tor洋葱路由一类技术手段。这样,除了可以翻墙之外,还可以让自己伪装在境外访问境内网络。不得不说,《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在细密。
对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简要解读到此。有计算机网络相关法律问题的网友们,请记住专业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研究律师胡久辉律师!